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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来源:四川文理学院 发表于:2021-03-12 16:32:54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管理目标明确、责权利统一、竞争有序、符合学校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考核机制,有效评价二级单位工作实绩,进一步激发二级单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落实学校三步走发展战略和1234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学校四圆同心办学思路,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方法和任务,建立科学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以奖惩为手段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二级单位工作业绩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常规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对二级学院的考核,落脚点在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实绩上,要突出学生主体”“社会合作理念,把关注学生学习成效和服务社会实绩作为考核二级学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对管理服务部门的考核,落脚点在服务中心工作上,要树立教学中心理念,把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作为主要测评内容,把对党委行政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对科研平台的考核,要把重点放在队伍建设、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转化、社会服务、经费投入与使用上,进一步发挥科研平台对科研工作的带头示范作用,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评为辅,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保证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坚持分类考核与交叉考评相结合。对二级单位实行分类考核(二级学院、管理服务部门、科研平台)、交叉考评,体现岗位特点,突出工作重点。

(四)坚持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对二级单位的考核,既要充分体现一线教职员工的意愿,保证一线教职员工的参与度,将考核方案、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提高考核结果的公认度,又要注重二级单位的工作实效,用数据说话,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反映工作业绩。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学校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党委(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部(处)、评估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后勤服务处、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特色植物开发研究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以及文科、理工科、艺体类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评估处,评估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草拟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各单项考核工作的牵头部门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汇总考核得分,报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群众举报和被考核部门申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考核对象及分类

第五条考核对象为我校所有二级单位。单位考核分为二级学院、管理服务部门(党群、行政教辅部门)、科研平台三大类。

(一)二级学院

文学与传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法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学院、智能制造学院、化学化工学院、音乐与演艺学院、美术学院、康养产业学院、体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财经管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生态旅游学院

(二)管理服务部门

党群部门包括:党委(校)办公室、纪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校)、党委宣传部、党委互联网思想政治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保卫部(处)、工会、团委。

行政教辅部门包括: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就业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校地合作处、基建处、评估处、离退休工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后勤服务处、学报编辑部、图书馆、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文科实验实训中心(创新创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基础外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三)科研平台

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高教研究所、巴文化研究院(秦巴文化产业研究院)、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研究院、巴山作家群研究院(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社科普及基地)、书法艺术研究院、智能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植物开发研究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城市污水处理川东分中心(油气田废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以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事项、四川省绩效拨款考核指标项目、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为依据。

(一)二级学院考核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牵头,占10%;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占38%;学生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占15%;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由科技处牵头,占25%;师资队伍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占12%

(二)管理服务部门考核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牵头,占10%;常规工作由党委(校)办公室牵头,占35%;重点工作由党委(校)办公室牵头,占35%;服务质量由评估处牵头,占20%。服务质量测评由与受评部门有工作关系的师生进行测评。

四川省绩效拨款指标项目单独考核,评分以四川省教育厅评分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环比正负增长率。由计划财务处、评估处牵头制定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经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直接计入总分。

(三)科研平台考核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牵头,占10%;常规工作由党委(校)办公室牵头,占20%;重点工作由科技处牵头,占70%

第七条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八条年度目标考核在当年11月底启动。考核工作按照安排部署、自评总结、材料公示、牵头部门考核、确定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安排部署

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考核工作方案,报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通知,启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自评总结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评总结。

()材料公示

各二级单位按要求将自评总结纸质版交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上传至目标考核系统和OA系统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评价与监督。

()牵头部门考核

牵头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审阅被考核单位自评总结,到二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查验材料,并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评分。

()确定考核结果

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得分按照权重进行汇总,会同其他问题报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公示。

第六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对标年度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对标具体单位的原则进行。

查阅材料:对照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四川省绩效拨款考核指标项目等内容,查阅自评总结等材料,重点考察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实地走访:走访被考核单位,实地核查资料、访谈交流,重点考察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综合评议:牵头部门会同协作部门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充分讨论,对每项工作逐一进行评议并评分。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十条等级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指标按参加考核单位总数的20%计算;良好指标按参加考核单位总数的30%计算;其他由学校研究确定等级(合格或不合格)。二级学院和科研平台的目标考核等级以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由学校研究确定。管理服务部门(党群、行政教辅部门)的目标考核等级以综合得分为主要依据,两类部门综合得分排序前10%直接进入优秀等级,余下优秀等级名额(10%),由两类部门得分排序10%30%区间的部门参与会议评审,由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投票确定(按票数从高到低拉通排序,相同票数的以综合得分高低为准排序);参与优秀等级会议评审且未获得优秀等级的部门直接进入良好等级,余下良好等级名额(20%),由两类部门得分排序30%60%区间的部门参与会议评审,由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投票确定(同上);参与良好等级会议评审且未获得良好等级的部门直接进入合格等级,余下部门由学校研究确定等级。

第十一条二级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或本单位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而又隐瞒不报的,或发生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学校研究确定等级。

第十二条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对于在工作中取得特色(创新)成果的单位,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申请评定特色项目和突出贡献奖(推荐参评项目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初审),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按目标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二级单位,学校分别按职工数划拨奖励金额,具体额度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考核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单位及所有职工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优,并取消目标考核奖励。获得特色项目和突出贡献奖的二级单位,奖励额度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各二级单位目标考核奖金的发放应按个人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由各二级单位进行再分配。

第八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和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参与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握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作用。

第十六条被考核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的人员,在对本部门考核时应当回避,避免对结果产生干扰。

第二十条被考核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学校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和传播与考核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要积极配合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为考核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优秀、良好、合格等级数量计算过程中,采取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二十四条目标考核工作牵头部门不参加考核,奖励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其他不参加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的二级单位,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指标牵头部门所在指标的评分,由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评分。

第二十六条两个部门合署办公的,是否分开考评,由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两个部门合署办公的,兼有两部门职务或工作的人员,考核奖励不重复发放,采取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调整二级单位名称或增设二级单位的将纳入相应类别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期间调整工作岗位的,以参加年度考核的部门为标准划拨。

第二十九条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并经学校同意的,且圆满完成了年度岗位职责的,予以全额发放;若中途离职未完成年度岗位职责的,不予发放。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不含新进教职工),目标考核奖不予发放。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2020年开始实施。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20209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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