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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于:2021-03-22 16:30:18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人须在申请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公费师范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申请校内资助。

第六条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评定类别、资助标准及审核条件

第八条评定类别及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2100//年、3300//年、4500//年三个档次)。

第九条学生本人须如实上报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启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初评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于规定时间内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上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各学院评审应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相关材料和初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内完成审批工作。所报材料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

第十三条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学院的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三)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学校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拨款进度及要求,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应扎实细致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各学院要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受助资金,加强对获助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

第六章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八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20207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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