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表于:2021-03-22 16:43:05 文章点击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有效提升新时代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公示制的适用对象:
(一)预审合格,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的党的发展对象。
(二)预备期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条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拟接收的发展对象: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所在单位及职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党的发展对象时间,推优、政审及参加党校培训等情况,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
(二)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所在单位及职务;入党时间、转正时间;转正情况(如实注明按期转正、延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满转正、推迟讨论转正问题等情况);入党介绍人等。
第四条公示的时间要求: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发展对象经支委会审查合格,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的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转正申请书之后,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条公示的范围为公示对象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公示对象为在校学生的,可同时在学生宿舍区公示。
第六条公示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公示对象,拟定公示书;
(二)加盖党组织公章并张榜公示;
(三)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四)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
(五)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六)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七)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第七条公示意见的处理:
(一)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如实以电话、口头或署名书信等方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向哪一级党组织反映,就由哪一级党组织负责处理,上级党组织可根据情况责成下级党组织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受理的党组织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二)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党员发展或转正的,可召开支部大会;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或转正;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或转正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三)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允许公示对象向党组织作出说明或进行申辩。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