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政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表于:2021-03-22 16:49:44 文章点击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有效提升新时代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政审制的适用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列为近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发展对象。
第三条政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治审查原则上为不合格: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三)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四)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六)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七)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八)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一)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二)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
(三)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四)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要严肃对待政治审查工作,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政治审查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
(二)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三)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
(四)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政治审查情况,不得将证明材料交给被证明人看。
第八条发展对象仍处在接受考察阶段,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但本人不能负责自己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