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表于:2021-03-22 17:01:03 文章点击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有效提升新时代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适用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组织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主要事项:
(一)培养考察不力的责任。对未做培养考察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向党支部及组织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问责。
(二)审查把关不严的责任。对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未进行谈话、推优、政审、预审、公示、票决或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向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组织员问责。
(三)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对党总支、党支部不按规定进行审议,违反规定发展党员,向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组织员问责。
(四)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责任。对具备发展党员工作条件,党总支、党支部没有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向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问责。
第四条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现象的党组织,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二)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规违纪行为,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三)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其最近一次党内表彰、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条各党总支要大力宣传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准确把握发展党员各个环节要求,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应本着从严管理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原则、民主监督原则,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进行责任认定。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个人由所在党组织进行问责,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