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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表于:2021-04-13 11:23:36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和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实施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损害学生利益,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明知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

(八)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对学术异议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和学校的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人事处、教务处、评估处等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和复核单位,学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一)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人事处和纪委,涉及领导干部的需报告组织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二)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纪委联合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四)根据复核结果,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五)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六)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七)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八)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第七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严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总支(支部)、行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9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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