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生态旅游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来源: 发表于:2023-07-07 16:15:30 文章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三心四能五复合”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川文理〔2018〕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工程学院&生态旅游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一、学生综合测评主要内容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测评(A)、身心素质测评(B)、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测评(C)、学业测评(D)四个方面。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A)
主要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行为态度、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应当具有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1.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A由加分A1和减分A2两部分构成。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A=A1-A2。
2.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A1)条件:
(1)在例行的寝室卫生检查中,红榜寝室的成员每人每次加2分。
(2)参加学校、学院寝室文化建设活动,寝室被评为学校、学院优秀寝室(优良学风、文明卫生、星级寝室等),寝室成员每人分别加6分、4分,个人项目获得院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在院级相应等级基础上再加上2分。
3.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减分(A2)条件:
(1)在例行的寝室卫生检查中,黑榜寝室的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
(2)查寝过程中,检查到违反《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寝室每人每次扣6分、4分。
(3)受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分别扣2分、3分、4分(以学院公告为准),受校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分别扣4分、6分、8分、12分。
(4)教学活动(包括早晚自习、班会、组织生活会)无故缺勤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5)未完成青年大学习每次扣0.5分。
(二)身心素质测评(B)
主要测评学生在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和学生活动(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完成情况。
1.身心素质测评分B由加分B1和减分B2两部分构成,身心素质测评分B=B1-B2。
2.身心素质测评加分(B1)条件:
(1)每学期通讯稿过稿达2篇以上者,每超出一篇加1 分,总分不超过10分。
(2)参加院级文艺活动及其他特色活动的主持人和后勤服务者(如啦啦队、礼仪)每次加2分(团学负责部门不加分);代表学院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如运动会方队、青春歌会合唱队、心理健康操展示等)每人每次加5分;参加班级组织活动(如班会、团日活动)主讲人每次加0.5分。
(3)参加文化、艺术相关活动的获奖加分标准:院级文艺文化活动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校、市、省、国家级在院级相应等级基础上再加上5分、8分、10分、14分,其余参与者加2分。(各学生社团活动获奖按院级获奖活动执行)
(4)参加运动会及其他体育赛事的获奖加分标准:院级体育活动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校、市、省、国家级获奖在院级相应等级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8分、10分、14分,其余参与者加2分;参加校级“三走”系列活动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
(5)其余未提及的院、校、市、省、国家级获奖分别加3分、6分、10分、15分、20分,如“office培训优秀学员、马列读书室优秀学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军训优秀学员、十佳青年等”。
(6)部门自主策划特色活动,顺利开展取得良好效果,组织人员每人每次加3分,每学期至多一次。
3.身心素质测评减分(B2)条件:
(1)大一大二每学期通讯稿过稿不足2篇者,少一篇扣1分,2篇均没完成者扣3分。
(2)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的各项活动者,缺席一次扣1分。
(三)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测评(C)
主要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查学生在学术科技、学科技能、创新创业、实践服务及其他实践活动中体现出的素质及所取得的成果。
1.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测评(C)加分条件:
(1)技能特长: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过级证书分别加4分、8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职业资格证书初、中、高级分别加5分、8分、10分,地市级、省级、国家级的职业培训分别加5分、8分、10分,获得非本专业的校(市)、省、国家级各类培训认定或证书分别加2分、4分、6分。(成绩单或资格证书原件为加分依据,同类同级技能限加分一次。)
(2)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30分、20分、10分、8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20分、10分、8分、6分;获校市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以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大学生竞赛项目为准,其他竞赛项目按院级加分。)
(3)学术科研:参与大学生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校市级项目立项后分别加30分、20分、10分;公开发表学术作品(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科研论文被SCI、SSCI、EI检索加40分,核心刊物论文加30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加10分。
(4)创新创业:(A类)教育部、团中央等官方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和科技赛事(如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创青春”等) ,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40分、35 分、25分、20分、15分,省部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2分、8分,校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5分、12分、10分、8分、6分;(B类)官方认可的各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创新创业和科技赛事(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全国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5分、10分,省部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25分、18分、12分、10分、6分,校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4分;(C类)除A类、B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竞赛类项目,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8分,省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6分、4分,校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3分,各级竞赛参与者加2分;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分别加20分、10分、5分,自主创业并完成公司注册经认定者加10分。
(5)实践、志愿服务:参加院、校(市)、省、国家级社会实践相关集体(个人)加3分、4分、6分、10分(参与多项社会实践可累加,但时间不得重叠);申请志愿服务活动立项,负责人加0.5分/次,每学期不超过1分;参加港澳台及国际交流访学者每次加10分;参加公益活动、“三下乡”、“四进社区”、礼仪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或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并受到国家、省、市、校、院级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6分、3分,国旗护卫队同学每学期加3分。
(6)工作履历:校级团学联主席团加15分;校级团学联部长、院级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加12分;校级团学联副部长、院级团学部长、社团负责人、团支书、班长加10分;院级团学副部长、学习委员、副班长加8分;校级、院级干事加5分;其余班委加3分;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总站长、总站副站长、总站站务委员、园区站长、园区副站长、园区站务委员分别加12分、10分、9分、8分、6分、4分。以上加分均建立在考核合格基础上,学生兼任多项职务的,以最高职务计分,其他兼任职务折半,最多共计两项职务,且提供聘书或聘任证明。
(四)学业测评(D)
主要是对学生学识水平、学习能力和效果的评价,以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课程信息和学业成绩为主要依据。
二、学生综合测评的计算公式
学生综合测评分P=综合量化分(P1)*30%+学业测评分(D)*70%。
综合量化分(P1)={思想道德素质测评(A)+身心素质测评(B)+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测评(C)}/同年级同专业最高量化分*100。
学业测评分(D)={考试课成绩*100%+考查课成绩*70%(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形势与政策不纳入计分范围,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同年级同专业学业成绩最高分*100。
三、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测评机构
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和带班辅导员组成学生综合测评学院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测评的领导、审核、督查。
(二)团总支学生会测评机构
由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学各部部长组成学生综合测评团学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测评材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并负责解释、处理测评工作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三)班级测评机构
由带班辅导员牵头,班委会成员及学生代表3人组成学生综合测评班级工作小组,开展每学期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负责全班学生综合测评材料的统计、核实及上报工作。
四、学生综合测评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测评程序
1.由团学工作小组和班级工作小组统计学生综合测评的原始材料,并汇总上报给学院领导小组,学院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计算学生综合测评的最后得分。
2.团总支学生会和班级在统计测评材料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做到测评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学院领导小组将测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学院学工办统一存档保管。
(二)注意事项
1.学生综合量化分的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按照测评细则计算学生综合测评总分,未及时纳入当期量化分计算的分数作废,不计入下一学期加分。
2.本《办法》定于2023年7月7日起试行,原《建筑工程学院&生态旅游学院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建筑工程学院&生态旅游学院学工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