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职工兼职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表于:2022-04-07 17:47:08 文章点击数:[]
校内各党总支、二级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115号)《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组办〔2016〕25号《关于规范党政干部兼职的实施意见》(川文理委〔2019〕81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落细学校“基层落实年”工作要求,切实强化教职工的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决定在全校开展教职工兼职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学校全职聘用的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及校聘人员)。若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合同中对工作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报告内容
教职工目前正在或者即将利用本人知识和技能兼职受聘于校外主体或作为校外主体(含以个人名义)兼职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与服务、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社会服务等工作,或在相关学术组织、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等工作。一般包括企业挂职、合作研究、技术顾问、校外兼课、社会兼职等形式。具体表现形式为:
(一)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兼职的;
(二)在其他高校兼任名誉性、荣誉性职位的;
(三)在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咨询、管理、专业服务等兼职的;
(四)在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型兼职的;
(五)利用本人或团队的研究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职创办企业的;
(六)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定期从事少量教学活动的;
(七)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
(八)与校外其他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
(九)其他兼职行为。
三、目标任务
主要摸清全校教职工兼职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兼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如实报告。教职工要认真对待,如实报告,报告工作完成后,如发现科以上干部(含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教职工存在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二)表格填报要求。按照工作要求,各党总支、二级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醒教职工如实报告。科以上干部(含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如实填写《四川文理学院科以上干部校外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1);教职工如实填写《四川文理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2)。
请各党总支、二级单位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科以上干部(含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弘德楼4015室),教职工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弘德楼3018室)。
联系人:党委组织部 李波 15984798050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张欣 18228675979
党委组织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2022年4月6日